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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产线外包有何不同呢

作者:产线外包 来源: 时间:2022-01-23

各方需要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确定权利和义务,重新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利用契约法律关系的变化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在实际业务执行中遵循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要防止出现“以劳务外包为核心的劳务派遣”。

问题:我司原来是用劳务派遣的,现在拟改为外包劳务服务模式,请问两者有何不同?税务是怎么处理的,转型期要注意些什么?

现在许多企业,特别是劳务密集型的生产.造型企业,为了在劳动法层面上遵守法律,特别是拟上市企业对合规要求较高,实际用工难满足“临时.辅助.替代性”三性要求,“劳务派遣”模式在我国常被采用,“劳务派遣”替代,对此,君九企业管理小编认为还是需要区分二者的来源,下述各节将讨论定义.实质性差别:

一、基本概念和定义。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然后将该员工派往用人单位,使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从而完成劳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雇佣方式。

劳动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外包给有关单位,由该单位安排人员按企业要求完成相应业务或工作。

君九企业管理劳务外包

二、实质区别。

(1)二者相似。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劳务外包单位,不是用工单位或接受单位。

简而言之,就是那帮人做的那些事情,表面看两者很相似,许多用人单位容易混淆二者的概念,采用劳务外包代替劳务派遣。

(2)外部关切事项。

目前不少IPO企业都将被证监会发审会询问有关事项,常见的询问事项如下:

1.询问劳务派遣的三性遵守情况。

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请进一步核实发行人所雇佣的员工是以劳务派遣方式就业,在临时.辅助.替代性方面,《劳动合同法》是否符合,雇佣比例是否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有无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之风险。”

2.询问劳务派遣模式与劳务外包模式的不同。

来自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请结合雇佣岗位.用人成本等说明发行人与劳务派遣模式的主要差异”。是不是雇主以承揽.外包等名义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有无故意规避有关规定的情形,有关安排对发行人成本的影响,是否存在相关风险。”

3.外包劳务派遣转换服务的问题。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与部分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补充企业用工,并在**年*月开始通过劳务外包的方式解决部分定单生产问题。承销机构.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表明,IPO核查十分关注劳务派遣是否合法,是否存在为规避三性限制而以劳务派遣外包的形式掩盖其实质。

对于类似问题的询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就派遣劳务派遣出具“承诺”,声明:“在首次公开募股之前,若因劳务派遣公司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而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在承诺之后,承诺人将赔偿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而且承诺之后一般不会构成上市的重大障碍。

但是,实控人的承诺并不能解决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两个本质上的区别,如果实质上是劳务派遣,将包装为劳务外包具有很大的税收风险,首先,二者所适用的税目不同,劳务派遣属于营改增服务范畴,在6%的税率中,适用5%的税率或差额税率;劳务外包属于加工性的,13%的适用税率,将劳务派遣包装成劳务外包,在法律形式上规避了劳务派遣三性合规性问题,但在本质上仍然存在合同关系认定问题,但税收中存在发票适用税目错误,可导致进项无法抵扣.税前无法扣除的税务风险。

(3))两者之间的区别。

所以,我们需要清楚地梳理出两者之间的核心区别,从而从经营过程.双方权利和义务.人事管理.合同文本等多方面来界定雇佣行为的性质,判断其核心区别如下。

1.管理人员的主体不同。

劳动派遣:用人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直接进行日常管理。

对外承包劳务:由劳务外包单位管理人员,发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内容.成果.时间的要求和指示,劳务外包单位根据指示进行人员安排生产。

2.工资薪金承担主体不同。

派工:由用人单位决定派遣员工的薪金标准。社保基数。奖金。考核。福利等事项。

外包:分包方向外包劳务单位支付外包费用,员工工资由外包单位自行确定。

3.交易的实质和计费方式不同。

派送:一般根据派遣人员的数量确定相应的结算费,用人单位购买的是“劳务费”

外包服务:一般根据外包工作中所约定的工作量来结算相应费用,发包单位购买的是“劳务”

4.所产生的责任主体不同。

雇佣派遣:雇佣单位使用派遣人员的工作成果,其后果由雇主自己承担,派遣人员对雇主负责。

服务外包:外包员工的生产劳动所产生的结果,由劳务外包单位承担后果,劳务外包单位对劳务外包单位负责。

为消除各方风险,应从上述核心区别点中找出劳务派遣与外包本质上的特点,从而根据合同关系及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差异来做生意.人.各方权责的调整,不能只是换汤不换药,换个马甲继续按原来模式运作。

提出整理原有劳务派遣下产线人员关系,做好生产劳务外包人员管理方式的变化,管理团队职责的变化,调整生产指令接收主体,调整计费模式,细化违约责任。

各方需要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确定权利和义务,重新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利用契约法律关系的变化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在实际业务执行中遵循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要防止出现“以劳务外包为核心的劳务派遣”。